本报讯(全媒体记者熊潋)“区法院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共新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823件,其中存在家暴背景的案件约有三成。”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年多来,区法院共发出1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
日前,区法院受理了我区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立案审查后,及时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区法院查明,陈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儿。后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近日,夫妻二人发生纠纷后,李某持刀将陈某父亲砍成轻微伤。陈某遂诉至区法院,请求离婚,并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区法院审查后,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内容为:禁止李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恐吓、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进入陈某位于XX街道XX号住所。
据悉,2016年3月开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它在预防和制约家庭暴力问题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是我国推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法进程的重要标志。
“以前我的丈夫经常酒后回家无故殴打我,我忍无可忍,被迫向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我正咨询律师准备离婚。”城区妇女张某说,自从区法院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张某没有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张某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年多以来,我区共有16件案件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区法院经审查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5件,其中2016年作出2件,2017年作出5件,2018年作出8件。”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申请人仍存在骚扰申请人及其朋友的,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