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对外合作等民商事活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撤县设区后,我区经济发展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存在更多的挑战。为营造更加良好的招商投资环境,推动全区经济整体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信誉,让外来投资企业“请得来、留得住、做得大”,实现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双赢”,我区在学习借鉴其他区县合同审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一是合同主体。必须是以区政府为主体对外签订的合同,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单位为主体签订的合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进行把关。二是合同性质。包括各类招商合同、政府借贷、特许经营及行政征收、征用、委托等合同。
(二)审查流程。实行“部门会审、法制审核、领导审签”的三级审查制度。首先是部门会审。由政府合同承办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论证会,对合同所涉相关行业、系统及专业领域内容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是法制审核。部门会审后,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对合同进行把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是领导审签。由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将经过法制审核修改的合同按照上会和不上会的两种情况送呈相关区领导审签确认。
(三)审查内容。一是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民商事主体,是否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对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合意性。包括合同内容是否与双方谈判内容相一致,是否与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决策内容相一致。三是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四是合同争议救济渠道。五是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四)合同签订。一是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等必要条款。二是签订主体。政府合同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区政府名义签订。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单位及其他个人未经区政府书面授权,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五)备案归档。一是备案程序。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及签约审批材料、往来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办负责综合业务的科室备案,并由区政府办负责综合业务的科室对报备的政府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同时将其中一份报备材料抄送区政府法制办。二是归档材料。政府合同履行完毕,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签订文本、合同附件资料、合同审查意见资料、履行情况记载、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