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夏培植通讯员苟刚)2月6日,记者从潼南市场监管局获悉,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局认真落实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依法快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现将3起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案件一:伍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案
1月26日,梓潼街道石院街8号某药店负责人伍某销售“999”感冒灵颗粒未明码标价,将购进价为1.5元/只的“飞马”牌脱脂卫生口罩(普通型)以5元/只的价格售出40只、以3元/只的价格售出20只,差价率188.89%,取得违法所得152元。伍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潼南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00元、76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合计4412元。
案件二: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潼南北城丽都店“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案
1月25日,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潼南北城丽都店将购进价18元/只的N95口罩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以30元/只的价格售出22只,差价率66.67%,取得违法所得184.8元。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潼南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00元、924元;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合计4608.8元。
案件三:杜某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案
1月28日,莲花西路某百货超市负责人杜某某将购进价19.67元/只的“3M”自吸式防过滤口罩以25元/只的价格销售,差价率27.1%。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指导意见,其差价率介于20%和30%之间,潼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潼南市场监管局提醒,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发现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