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要闻总第2413期 >2020-08-04编印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关于加强我区渔业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通告
潼农[2020]28号
刊发日期:2020-08-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农业部、重庆市农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保护我区渔业资源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潼南三块石拦河坝至航电枢纽大坝之间的涪江干流及支流(包括渠河,又称人工运河)的天然水域为常年禁渔区,全年禁渔。
  二、我区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此期间,我区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
  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和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包括使用照明电、发电机和电子捕鱼器等)的,没收渔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七、禁止使用张网(拦河网、籇子网)、拖网(百袋网、百袋子)、空钩延绳钓(定置延绳滚钩耙刺、滚钩、大钩、滑钩、拐子钩、露钩和排钩)、武斗竿(拉钩、甩竿)、迷魂阵(诱导插网陷阱)、抬网(一种大型敷网)、扳罾(敷网的一种)、密眼网(网目4厘米以下的网具)及地笼网(又叫甩笼、虾笼)等禁止捕渔工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
  八、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44551248 44551762 44561645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