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综合总第2449期 >2020-09-23编印

欺诈或隐瞒重要信息建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刊发日期:2020-09-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朱杨通讯员刘蓝阳)劳动者弄虚作假进入用人单位,东窗事发被开除,这种情形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吗?近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一起欺诈或隐瞒重要信息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确认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了申请人何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
  何某,高中毕业,眼高手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工作经验没有积累多少,面试经验倒是学了不少。2017年9月,何某看到某公司招聘安保人员,要求没有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记录。于是何某隐瞒其吸毒行拘史进入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月。
  2019年7月,何某因涉嫌一辆电瓶车丢失,被派出所民警询问调查,最终电瓶车丢失与何某没有关系。但何某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公司在知道其曾因吸毒被治安拘留五日的事实后,以此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何某认为其吸毒是受的治安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也是上班前发生的事情,其工作已经一年多完全能够胜任,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合法合理。从劳动合同法来说,何某以欺诈的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诚信信用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仲裁员提醒: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的关系就应回到最初始阶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状态。但是回到初始状态之后,何某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法,劳动者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劳动或服务,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骗工资事小,耽误公司经营事大。招工再难,用人单位也要对新招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不要给弄虚作假的人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