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2601期 >2021-05-07编印

@潼南人,“两病”门诊用药政策调整
更多参保群众可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刊发日期:2021-05-0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全媒体记者 徐旭

  日前,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的用药负担。我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做好“两病”患者健康管理,让更多“两病”患者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认定“两病”
  《通知》适用的人群包括,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包括: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一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以下简称一类管理对象);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二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以下简称二类管理对象)。
  为方便“两病”患者就近认定和就医,《通知》将“两病”认定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二维码到区内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诊断确诊,即可纳入“两病”保障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同时,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申报或在就医过程中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的,由就诊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其建立“两病”患者初始电子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医保“两病”管理平台,“两病”患者在医保系统中即获得门诊用药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已经获得我市原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或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的患者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两种方式保障“两病”患者用药
  为切实减轻“两病”患者用药负担,《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两病”用药待遇保障政策,调整“两病”待遇标准,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按项目付费方面,“两病”患者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按人头付费方面,由“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一个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参保人在定点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高血压、糖尿病分别按30元/人·月、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支付给签约治疗机构。

“医防”融合提高服务可及性
  按《通知》要求,我区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两病”管理责任,按照项目管理规范,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随访和重点指标监测,做好用药指导和健康促进工作。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两病”患者信息交换,定期推送“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病”管理患者信息。
  同时,我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保部门“两病”用药保障对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并将其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对象,努力做到应签尽签,稳步提升“两病”患者的健康水平。
  区医保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完善定点服务机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协议管理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审核,实行“两病”患者诊断、治疗服务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杜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中的各种不规范、不合理行为发生,“两病”服务机构一旦出现诊断、治疗违规,先予警告、限期整改纠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机构或医师的“两病”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