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2640期 >2021-06-29编印

区人民法院:
家暴!依法处罚!
刊发日期:2021-06-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朱杨通讯员孙琴)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法律权威不容挑衅。近日,被申请人肖某因再次对妻子威胁、辱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在第一时间为家暴受害者撑腰,切实筑牢反家暴防线。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肖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肖某常因琐事辱骂、殴打周某。2021年2月25日,肖某殴打周某后,周某报警,警察对肖某训诫后,肖某恼羞成怒,再次殴打周某。经周某申请,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肖某骚扰、威胁、辱骂、殴打周某,有效期为6个月。在禁令实施期间,肖某无视法律,又多次对周某进行威胁、辱骂。5月21日,周某向区人民法院反映,并提交了录音证据。
  经查证核实,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肖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于当日依法对肖某采取罚款5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但肖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法院领取处罚决定书。法院工作人员接到线索后前往其住处蹲守,最终发现肖某行踪,依法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对肖某依法予以训诫。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