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潼南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骆洁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不单单是统计调查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党委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多措并举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溯清统计数据源头、筑牢数据质量基石,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统计服务职能作用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为了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更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立足统计职能,强化统计服务意识,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履职尽责,持续加强统计数据监测分析研判,突出抓好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做到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统计保障;主动加强与发改、商务、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同部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形势,着力锻造长板、补齐短板;与乡镇街道“同频共振”,结合数据核查、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工作开展统计业务指导,现场进行业务答疑,着力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我们要用好统计数据重要资源,深度挖掘、充分利用统计数据的价值,聚焦推动重大战略实施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让统计数据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深入践行为国统计、为民调查的职责使命,服务潼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筑牢防治统计造假基石
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法定职责,是消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顽瘴痼疾的重要途径,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新修改《统计法》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我们要及时健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调查业务督导工作机制,增强防治统计造假工作主动性,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不断强化统计监督效能。我们要持续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和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等环节严格、规范、有序、合法,切实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断夯实统计调查基础,切实保障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化解可能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风险。我们要高位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保持防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切实筑牢统计数据质量基石,确保统计监督各项要求和任务落地落实,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创新统计法治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社会氛围
全覆盖、多渠道的统计法治宣传是凝聚防惩统计造假共识、优化统计生态环境、营造依法统计社会氛围的前提,我们要大力弘扬统计法治精神,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引导广大统计人员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严守统计法律底线,引导社会公众认同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及时向区委区府汇报统计工作和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要求,推动地方党政机构学习、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政治自觉,切实履行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把普法工作与调查业务、统计服务紧密结合,针对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不同群体,创新宣传教育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如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传手册等,广泛宣传新修改的《统计法》,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的认知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统计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质量的良好氛围;持续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深化党员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教育与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坚持逢会宣法、进企讲法、入户普法,构建区镇村三级普法网络联合体,以普法阵地全覆盖保障统计普法常态化。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大宣讲”,结合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宪法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节点集中宣传,提升潼南公众统计法治意识,营造依法治统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贯通协同机制,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
此次《统计法》修改,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要压紧压实管统治统职责,继续推动统计监督和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完善政府主导、统计牵头、部门参与的大统计格局;着力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机贯通,以事前对接、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重要情况通报等方式联动监督;强化统计部门与巡察机构会商协作,推动统计监督检查内容纳入巡察方案、统计优秀干部纳入巡察人才库;加强政府统计机构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坚持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励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在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中,强化政府统计机构与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享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等重要线索,抓住关键、扭住重点,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完善统计职能、规范统计行为、推进依法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