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陈晓鸿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6月23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陈晓鸿同志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决定:接受陈晓鸿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25年6月23日